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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盘点2021 | 嘉兴法院弘扬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嘉兴中院

即将过去的一年,嘉兴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努力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对违法背德的行为亮剑,为守法向善的行为点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现将2021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整理刊发。

目 录

1:老人小区内卖菜意外身亡,家属起诉保安和物业索赔49万,法院:不支持!

2:肇事司机为救人驾车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尊重生命,救人优先

3:老人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法院:拒绝啃老

4:电瓶车驶入机动车道被落杆砸伤,法院:责任自担

5:建了新房却打发母亲住养老院,法院:不允许

6: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严重损害女儿身心健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7:一诺20年,年逾古稀的她终于还清欠款

8: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借机离婚,法院:不支持!

9:缓刑期间成救火英雄,法院:准予减刑

10:疫情失业致房贷一度逾期,银行申请拍卖房屋,法院:驳回!

老人小区内卖菜意外身亡

家属起诉保安和物业索赔49万

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老太在小区内边走边向居民出售玉米。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路过的居民将她扶起坐在马路边上休息,没过几分钟,王老太晕倒了。保安小叶正好路过,他挤进围观的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拨打了120。

王老太年过七旬,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住院治疗的10天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王老太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事发后,王老太的家属将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9万多元,认为保安履职巡逻时曾驱逐卖菜老人,陪同去医院也是因群众一定要推他去,间接说明群众认为保安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事发当天,被告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从监控视频中看,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高、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

综上,被告保安与物业公司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王老太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保安小叶及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责,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王老太不顾年迈仍辛苦卖菜补贴家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诉请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感或者结果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充分发挥了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肇事司机为救人驾车离开现场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尊重生命,救人优先

基本案情

67岁的沈先生出行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沈先生因此受伤。李某当即驾驶自己的车辆将沈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约2个半小时后,李某报警。同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沈先生胸部外伤,左侧第1-6肋骨折,为十级伤残,需住院治疗1个多月。

因李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沈先生便在出院后前往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却以“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且不在现场”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根据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可免予赔偿。但从该条款整体看,其指向的是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

肇事司机李某虽未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未能保护好现场,但李某驶离现场是为了积极救治伤者,凭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李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结论。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沈先生12万余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肇事司机及时救治伤者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任何合同的约定都不能排除救死扶伤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行为。当事故发生时,最先考虑的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还是如何保护生命和健康,孰轻孰重毋庸置疑。

如果肇事司机为积极救治伤者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因此被保险公司拒赔,对肇事司机有失公平,也可能会造成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这与公序良俗相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生命和健康应最先得到保护与尊重。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传递的是“尊重生命、救人优先”的价值导向。

当然,在非紧急情况下,肇事司机应该优先选择拨打120求救,既让受伤者得到及时、专业的救治,又能完好保护事故现场。

老人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拒绝啃老

基本案情

周某是一位92岁的老太太,一共有5个子女,龚某华是她的小儿子,龚某是龚某华的女儿,也就是周某的孙女。

2017年1月13日,龚某华和龚某说要带老人去吃年夜饭,把周某从小女儿家里接了出来。那时候,老人刚做了髋关节置换手术,出门时候还坐着轮椅。谁知,三人出门后发生了一系列令人不解的事情。

龚某华和龚某先把老人推去了派出所,在那里办理了周某身份证挂失手续,并办理了临时身份证。随后,三人又来到了银行,为周某名下的一张23.98万元的存单办理挂失手续,随后将存单上的钱取走,存入龚某银行卡内。

银行监控显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龚某将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周某自己在银行单证上按捺手印。过程中,龚某、银行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

但是几天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表示自己受到欺骗,23.98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并要求龚某归还上述款项。

龚某华、龚某表示,周某自愿将23.98万元存款赠与龚某华,不能再反悔,拒绝归还。

2017年2月23日,周某向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归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龚某辩称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龚某华,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南湖法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3.98万元。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本案旗帜鲜明树立子女不应“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

电瓶车驶入机动车道被落杆砸伤

法院:责任自担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陈某骑着电瓶车去桐乡某广场的超市购物,通过广场门口时紧随前面黑色轿车从机动车车道驶入,不料被降落的电动升降杆砸伤头部,随即倒地呈半昏迷状态。

事发后,陈某将广场物业公司和超市起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瑕疵且管理不善。而该入口作为通往超市的唯一入口,超市也未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据此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619.83元。

裁判结果

从现场照片和视频来看,事发入口明确划分了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容易辨别。在此前提下,陈某不从非机动车入口进入,反而选择跟随前面轿车从机动车入口进入,作为行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跟车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性并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故陈某跟车从机动车道进入是导致受伤的原因。

同时,从事发视频可见,升降杆在前车驶入后合理时间内降落,未见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故陈某主张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瑕疵,管理不善,无事实根据。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其他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陈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两家被告公司对陈某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桐乡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事发地点对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只要遵守规则,就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砸到的安全隐患,且事发区域也非被告超市管理区域。陈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两家被告公司对原告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陈某受伤固然值得同情,但法院对于责任的判断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这既是法律应有的价值体现,也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抉择,同时也是法院通过裁判结果树立社会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体现。

建了新房却打发母亲住养老院

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

张老太今年77岁,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15年老伴去世后,张老太就一直跟着儿子生活。后来,因为新农村改造,张老太和儿子住的房屋要重建,张老太暂时住到女儿家中。

可是谁知,搬出来容易搬回去难,眼看新房子造好了,张老太多次表示要搬回去居住,儿子虽然表面上答应,实际上却一直没有行动。

这让张老太很寒心,新造的房屋自己是产权人之一,怎么就不能回去住呢?去年7月,张老太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儿女为自己提供住处并承担今后医疗费用。庭审中,张老太儿子答辩称,张老太与儿媳妇相处不融洽,所以希望张老太去养老院生活,他愿意承担费用。另外,张老太一直是他一个人赡养,自己的妹妹从来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妹妹一次性支付赡养费用。张老太女儿答辩称,自己1994年结婚后就去了夫家,未享有任何财产,父亲去世时,遗产均由其哥哥继承,因此赡养老人的义务应由哥哥独自承担。张老太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

裁判结果

本案中,新建房屋属于张老太和儿子家庭共有财产,张老太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张老太儿子违背母亲意愿要求其去养老院生活的主张,法院不予准许。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张老太搬回和儿子共有的房屋居住,今后医疗费用由儿子、女儿各半承担。

一审判决后,张老太的儿子提出上诉。嘉兴中院积极引导双方调解化解家事纠纷,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典型意义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而不得以子女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来选择是否承担赡养义务,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也有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的权利。本案判决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双打自愿达成协议,维护了双方亲情。

罔顾伦理道德 漠视法律

严重损害女儿身心健康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

龙某某是陈某某的亲生母亲,法定监护人之一。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龙某某租赁嘉善县一民居,通过微信、陌陌、连信等社交软件招揽嫖客,介绍女儿陈某某(涉案时15周岁)在上述地点或嫖客家中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达8万余元,其间,致女儿感染严重性病并怀孕打胎。

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龙某某因上述行为被嘉善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龙某某未提出上诉。

2021年3月15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曾向陈某某及其父亲陈某发送《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但陈某某及其父亲均不愿意主动申请撤销龙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同年4月2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向嘉善县妇女联合会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龙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故嘉善县妇女联合会向嘉善法院提起撤销龙某某监护权申请。

裁判结果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龙某某作为陈某某的母亲和监护人,却为了自己的贪欲,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某的人身权益以及身心健康,依法应撤销龙某某作为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嘉善县妇女联合会、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合理合法,嘉善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龙某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家庭本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港,在本案中却成了受到侵害的“伤心地”。虽然自未成年人出生起,父母便自然取得监护人的身份与地位,但一旦父母的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这种“天经地义”就应被国家法律予以干涉,即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更为合适、合理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延伸至民事领域,用公权力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民事领域的保护,撤销监护权能够让社会上其它不负责任的父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起到良好社会警示作用。不幸事件已然发生,更重要的是如何让这种由亲缘关系造就的伤害不再重演,不再成为受害人的噩梦。因为,我们都是先生而为人,再为人父母。

一诺20年

年逾古稀的她终于还清欠款

基本案情

“有生之年,我总要还清债务才能心安。”

90年代,陆某在嘉善做生意失败,欠下了70余万元的债务,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来因为无力支付欠款成为了被执行人。

承办法官回忆,当时陆某已经到了退休年龄,身边已无积蓄,却非常坚定且诚挚地说:“该还的钱我一定不会赖,可仅靠退休金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能否跟对方商量慢慢还,我可以打零工挣钱,我愿意让法院扣留并分配退休金,只要给我留点生活费就好。”看着陆某态度真诚,承办法官答应了她的请求。

寒来暑往,转眼14年过去了,被执行人陆某从未间断过还款。每个月她都会准时将退休金汇入卡中供法院在各执行案件中作分配。唯有一次,陆某患病需要花钱治疗,她无奈地向法院申请提前预支生活费,面对承办法官的柔性执法,陆某表示,自己有生活费就够了,其余的经济困难她都可以克服。只要还能劳动,就要努力挣钱。

“法官,我住的老房子要拆迁了,欠款马上能还清了!”今年9月,拿到拆迁补偿金,陆某选择第一时间赶来法院一次性支付了剩余欠款。拿到结案通知书的那一刻,她如释重负、双手颤抖,眼泪在眼眶中打转,也对嘉善法院的执行法官表示感谢。“20多年了,今天终于还清了钱,这下我可以睡个安稳觉了!”陆某的语气中难掩激动之情。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逃避,没有东躲西藏,不管条件多么艰难,陆某选择了做一名坦坦荡荡、受人尊敬的诚信者,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一诺千金,彰显了满满的诚信正能量。

妻子身患重病 丈夫借机离婚

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卫某和易某在网络上相识相恋,于2018年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店,日子过得平淡却充实。结婚后,妻子易某在体检中被检查出早期宫颈癌。2020年10月,易某接受手术治疗,丈夫卫某照顾易某直至出院。出院时,医嘱建议术后2年每3个月复查1次。2021年春节前后,易某回娘家居住,卫某却发起了高烧,于是卫某以自己生病却未能得到妻子照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易某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暂时因为自己身体原因,无法身体力行照顾生病的丈夫,但她也经常在语言上关心丈夫,嘘寒问暖。

裁判结果

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易某刚刚接受宫颈癌手术治疗,正处于术后医嘱恢复期,卫某作为配偶,理应承担扶养义务,而非借机退出婚姻关系。因此,对于卫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婚姻关系中,摩擦与辛劳难免,只有同甘苦、共患难,才能携手走过更漫长的旅程。

缓刑期间成救火英雄

法院:准予减刑

基本案情

吴某是一位90后,念过大学当过兵,在大家眼中是个积极进取的人。2016年,吴某因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缓刑期间,吴某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今年5月的某个午夜,吴某所住的高层住宅楼突然起火。最先察觉火情的吴某没有只顾着自己逃生,而是一层层爬楼梯,挨家挨户敲门,叫醒熟睡中的邻居们,让他们撤离到安全地带,然后又跟物业保安一起灭火。

“火苗在门缝里往外窜,温度很高很难接近,我从隔壁拉了一根消防水管过来,先往门缝里滋水,火小了一些后,我们再将门打开一些,继续往里打水。”吴某回忆当时救火的场景。

事情发生后,吴某成为了小区里的救火英雄。同时,也为自己争取来了减刑的机会。今年8月,嘉兴市司法局向嘉兴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能悔罪认罪,其积极救火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作出了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3个月的裁定。

典型意义

吴某勇于自新、向善守法,在大火中舍己救人,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对其作出减刑裁定,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弘扬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形成向善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最大限度发挥了减刑、假释工作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疫情失业致房贷一度逾期

银行申请拍卖房屋

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12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约定了贷款期限、年利率以及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双方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杨先生每月需向银行还款7500元。但是借款后,杨先生部分月份未能足额还款。

2021年10月,银行以杨先生部分月份未能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处置,以实现其担保物权。平湖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会。

“我逾期是有原因的,之前因为受到疫情影响我失业了几个月,妻子正好生孩子没工作,之后家人又先后多次生病住院,家庭开销过大,这才没钱还了。”

杨先生表示,因为失业及家庭变故出现经济拮据,曾申请延期2个月还款,但因不清楚还款规则,在第三个月还款时未将之前的贷款一并还上,导致出现数月未足额还款的情况。

听证中,杨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逾期还款的原因是疫情导致短暂失业及家庭变故等,现夫妻二人均已正常工作,已具备还款能力,希望可以继续还贷。

经审查,2021年8月至11月,杨先生均按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进行了还款。听证会后,杨先生也已结清逾期借款本息。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行与被申请人杨先生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关系合法有效,杨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还款期间,杨先生有未足额还款行为,系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来源及家庭变故等,但其在2021年8月至11月均按合同约定金额还款。杨先生诚信度较高,并非恶意欠款,且在听证会后已结清逾期借款本息,现已具备还款能力,其亦不同意对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处置,故本案不宜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法院于是裁定驳回银行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本案中,案涉房产系被申请人杨先生在本地打工所购的唯一一套住房,若仅因其轻度违约,即拍卖处置其房产,将使被申请人居无定所,被申请人不仅将损失首付资金,还要承担评估、拍卖、受理费等额外费用。考虑到被申请人杨先生并非恶意欠款,且已具备还贷能力,故法院认定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处置。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平湖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体现的也是“司法有温度、居者有其屋”的民生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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